目的港弃货,托运人全额买单!新《海商法》5月1日起施行

2026-04-30 17:20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聚焦海上运输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规则,迎来三十余年来最重大的调整——责任主体从“收货人”全面转向“托运人”。

第九十三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在原规则第86条中,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处置费等,主要由境外收货人承担。

而新规明确了“托运人”中契约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也是就常说的订舱方)是承担弃货费用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无论你是外贸公司、工厂,还是货代企业,只要你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一旦发生弃货,船公司就可以在国内直接向你发起追偿。“谁订舱,谁负责”,将成为新的行业共识。

在日常业务场景中:

  • 外贸公司自行订舱,由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司订舱,风险归属货代;
  • 工厂亲自操作订舱流程,由工厂全权负责。

外贸企业应对建议:

1.外贸企业要更加谨慎选择收货人,若收货人弃货或者延迟提取货物,托运人将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堆存费、滞期费等巨额费用。

2.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核收货人资信,并尽可能要求在提单上载明收货人联系方式等。合同中强化买家提货义务、违约金条款,并要求提供提货担保或信用证支付。

3.在货物快到港的时候,一定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货代企业应对建议:

1.货代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避免在不经意间承担超出代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2.在遇到目的港弃货时,货代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协助承运人通知托运人,并协助处理费用纠纷,否则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