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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7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取消对150欧元以下低价值进口包裹的关税豁免政策,并实施为期2年的固定关税征收规则。 对于货值不超过150欧元的B2C类商品,将按每个申报品名征收3欧元的关税,对于B2B类商品,则按从价关税征收。 过渡期结束后,将全面取消小额包裹的免税通道,按常规的最高从价关税征税。 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发运至欧洲货件的影响: 1. 清关单证要求 所有进口至欧盟的货物都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清关文件,办理相应的海关清关手续,并缴纳适用的关税和税款。 需要为每票货件提供客户身份识别信息( B2B / B2C )。 2. 清关操作变更 对于价值不超过150 欧元的非IOSS货件,在运往其他欧盟国家时,将不再允许使用单一的集中清关地点进行清关。 例如:若没有使用IOSS,一个经由荷兰转运中心发货并交付给德国消费者的包裹,可能需要改在德国当地进行清关。 3. 产品标识要求 B2C 类货件必须提供产品标识码:每个品名应提供三个产品标识码: 商家产品标识码(必填) 制造商产品标识码(必填) 标准化的产品标识码(若有需填) 4. 进口成本增加 消费品类货件( B2C ):3 欧元关税适用于每个申报品名。 商业贸易类货件 ( B2B ):关税将按从价原则征收。 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将继续适用。 高效通关关键事项 1. 提供准确的货件数据 包括欧盟买家的 EORI / VAT 号码、详细的产品描述、HS 编码、商品价值以及原产国。 2. 提交完整合规的信息 确保 HS 编码、申报价值以及逐项列出详细的货物信息均准确完整。 3. 使用IOSS简化货件运输 对于发运B2C类包裹但没有注册IOSS的客户,建议尽快注册IOSS,以确保货物能顺畅通关。请注意,IOSS 仅适用于B2C类的货件,不适用于B2B类货件。 来源:UPS联合包裹
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注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附件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26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发布公告,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请问有什么考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举报。进一步做好战略矿产两用物项举报处理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正常举措。 同时,发挥举报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相关规定,借鉴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举报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相关物项被用于非法用途,更好维护世界和平,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担当。 此前,我们已就举报处理工作开展了相关实践,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举报方式和内容等,更好进行线索处置。后续,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处理工作,保障合规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6号 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 (五)通过绕道第三国(地区)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 (六)通过贸易性出口及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方式非法对外转移受管制的战略矿产相关技术; (七)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八)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实施违法行为; (九)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十)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战略矿产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 (十一)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 (十三)其他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举报: (一)登录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网站(https://aqygzj.mofcom.gov.cn)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二)拨打举报受理电话010-12369,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以中文为准,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联系方式; (三)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四)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 (五)举报人是否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构举报; (六)举报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 (二)举报内容关键要素缺失,不能作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线索的,经商务部要求补充或者补正后仍不完整、不明确的; (三)举报所涉事项已处置完毕,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对于实名举报的,商务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对查证属实的,商务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实名举报者奖励。 六、对于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甄别,依法处置。 七、出口经营者或其他实体如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认为自身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主动向商务部报告。主动报告情节将作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八、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九、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战略矿产技术出口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2026年6月24日